郑进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郑进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105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郑进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将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北闸子东街7号1单元201号房屋腾交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现责令被执行人郑进生于2023年9月28日前腾出上述房屋并清空室内物品。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室内物品将按遗弃物予以处理,处理产生的费用由物品所有人负担。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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