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出台 以法治力量推动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
本网讯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全省供销合作事业迈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新阶段,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强省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立法背景:填补专门立法空白,固化改革成熟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工作。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明确要求“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适时启动供销合作社法立法工作”。近年来,山东省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探索形成了土地托管、村社共建、应急保障、农资仓储配送、农村现代商贸流通等成熟经验做法,需要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
目前,国家层面立法尚未出台,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地位、职责定位、特定权益保障主要由政策文件确定,缺乏法律法规支撑。为更好推动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是农业大省,供销合作社在服务农民生产生活、促进农业农村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立足山东省实际,紧扣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对供销合作社的组织运行、经营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全面规范。
立法过程: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一类法规项目。为加快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省司法厅提前介入,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供销社共同推动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在民主立法方面,草案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省有关部门、16市人民政府、社会公众、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完成了部门会签、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程序。在科学立法方面,省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供销社组成调研组,赴枣庄、济南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和座谈,现场听取市级、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基层供销社以及相关社有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深入了解各级供销合作社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好的经验做法。在依法立法方面,国家层面在供销合作社领域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相关制度规定散见于农业法、乡村振兴促进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中。立法过程中对相关上位法律法规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研究,同时论证吸收了山东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中形成的成熟制度成果,对条例草案从制度设计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作了全面审查把关。
7月6日,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后,常委会法工委向16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在山东人大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常委会法工委还赴潍坊、日照等地开展实地调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条例》于9月23日表决通过。
主要内容:不设章节共二十九条,以“小快灵”方式解决难题
《条例》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部署,紧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有关要求,结合山东省“十五五”规划关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省的任务目标,以法治手段推动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供销合作社专门法律,条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总结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工作成熟经验和做法,突出地方特色,作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定,同时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完善制度设计。条例不设章节,共二十九条,贴合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和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际,总结山东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成果,补齐制度短板、健全运行机制、丰富服务功能。其主要内容涵盖以下方面:
明确性质定位和基本制度。 条例开篇明确供销合作社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级联合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并规定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明确供销合作社应当持续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和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按照平时运营、应急保供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发挥经营性服务功能和公益性服务作用。同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职责,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完善组织体系和治理机制。 条例对供销合作社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作出系统性规定。明确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社受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负责行业指导、政策协调、资产监管等工作,形成上下贯通、整体协调的运行机制。确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分别作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各司其职、相互制衡。明确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以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等多种途径,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鼓励通过资本合作、资源联合、服务共建、项目联建等方式,加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企业开展多层次、多形式联合合作。坚持社企分开,维护社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同时鼓励跨区域、跨层级联合,培育企业集团。
健全功能定位和主责主业。 条例紧扣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主责主业,对重点业务作出系统规定。在农资供应方面,构建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完善仓储配送中心和基层服务站点相互贯通的经营服务网络,健全保供稳价机制,承担重要农资储备任务;依托庄稼医院、为农服务中心等平台,提供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业技术指导等经营服务,推广绿色农资和科学施肥用药,同时规范剧毒、高毒农药经营活动,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全程溯源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在农产品流通方面,完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加强农产品产销对接,发展冷链物流、订单农业、电子商务,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拓宽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渠道。在农业社会化服务方面,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专业服务队伍,提供代耕代种、节水灌溉、烘干仓储、农产品加工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鼓励创新服务模式,推广农业生产托管,在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开展耕种防收等托管服务,通过股份合作、服务协作等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方面,健全农村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提高智能化、精细化、高值化拆解利用水平;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科学处置农用薄膜、秸秆、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废弃物,服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在应急保障方面,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应急需求和指令,承担农业生产资料、重要农产品、民生商品的储备任务,建立应急物资调度机制,做好农业生产、居民生活应急保障工作;配备大中型农业机械、粮食烘干仓储、农产品冷藏保鲜等设施设备,推广应用适宜抢种抢收的农业机械设备,提升农业防灾减灾社会化服务能力。此外,条例还鼓励供销合作社因地制宜拓展农村电商、农村(社区)养老、乡村旅游、畜牧水产养殖等业务,承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更好满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需要。
强化社有资产管理和保障措施。 条例对社有资产管理、运营、保护等作出全面系统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社有资产管理制度,联合社应当建立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对社有资产及收益实行单独核算、专账反映。明确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社有资产和其他合法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举债提供担保,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得非法干预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规定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和社有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为农服务。同时,条例从资金、土地、金融、人才等方面强化保障措施,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为农服务设施建设需求,鼓励金融机构与供销合作社合作,并对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贯彻实施:以法促干,推动法规落地见效
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将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法规要求上来,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供销合作社工作,充分释放制度效能,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强省建设。
在宣传普及方面,统筹系统内外各类宣传资源,开展多维度、全覆盖的学习宣传活动。一方面,抓实系统内部学习培训,把《条例》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专题培训、研讨交流等学习宣传活动,引导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出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要义,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面向社会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联合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开展解读,做好热点问题答疑,回应社会关切。依托基层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中心、基层服务网点,面向广大农户、合作社社员广泛宣传供销合作社的性质、任务和开展为农服务的职能、措施,凝聚关心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共识与合力。
在推动落地见效方面,坚持学用结合、以法促干,把《条例》的指导和要求融入供销合作社主责主业,切实把法治优势转化为加快系统改革发展、服务乡村全面振兴的工作实效。持续建强基层组织体系,大力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提质升级,分类实施基层社改造提升,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入社,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夯实供销合作事业根基,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提升为农服务综合能力,立足各地实际,做优做强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日用消费品经营、农产品流通、农业社会化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主责主业,健全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发展农村电商、寄递物流等业务,拓展畜牧、水产养殖等产业服务领域,推进智慧农业、数字乡村建设,更好满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需要。主动扛起应急保供职责,做好重要涉农物资储备调运,在保障粮食安全、应急保供中发挥供销作用。从严管好社有资产,严格落实《条例》社有资产管理各项要求,健全社有资产监管体系,压实资产监管责任,规范社有企业经营运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厘清社企边界,严防社有资产流失,保障社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筑牢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物质基础。
《条例》的出台,是立法机关、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积极推动的结果。随着《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见效,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将以《条例》施行为新起点,奋力开创山东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新局面,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更大力量。(供稿:《法治时代》杂志山东省运营分中心)
编辑:司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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